关于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意见
2009-06-15 15:56  文章来源:灵璧县商务局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灵璧县人民政府文件

灵政〔2009〕10号


 

关于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县不少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工陆续带着信息、技术、资金、项目等返回家乡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对于带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增加农民收入、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畅通创业渠道,改善创业环境,引导和鼓励更多的农民工返乡创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

坚持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农民工返乡创业“两手抓”方针,把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作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任务,完善创业政策,强化创业服务,广泛调动农民工返乡创业及各方支持创业的积极性,建立健全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和城乡统筹就业的工作机制。

(二)工作目标

2012年,返乡创业农民工达到1万人,返乡创业企业吸纳就业总量达到10万人,培训返乡创业农民工0.5万人。

(三)引导和支持的重点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当地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指导和帮助返乡创业农民工选准选好创业项目。引导和支持返乡创业农民工进入科技创新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现代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采取积极措施引导和支持农民工创办各类企业、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社会事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等。

二、建立返乡创业政策扶持体系

(一)放宽准入条件

清理、取消不利于农民工返乡创业的规定。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都应允许返乡创业者进入,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可以创办个人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公司制企业,也可以申办个体工商户;投资方式可以资金、技术、设备出资入股,也可以采取提供原材料委托加工、代销产品、提供信息等方式与他人合作创业。在符合城乡规划、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允许返乡创业者以租借商业用房或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生产经营场所,供电、供水等部门应给予支持。

 (二)落实创业用地

引导和鼓励返乡创业农民工通过租赁、承包等合法方式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地等进行创业。允许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将置换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民工返乡创业,减半收取集体非农用地规费。

(三)建立返乡创业基地

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在工业集聚区建立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以免费或低价租赁的方式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创业场地,对县级规划建立的符合条件的重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补助经费从县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乡镇要结合地方特色产业园、小企业基地、商业街建设,在规划小城镇建设中预留部分土地用于建立返乡创业特色产业基地、返乡创业小企业基地或返乡创业一条街。

县经济开发区内开辟总面积500亩的县农民工返乡创业园,重点吸纳返乡人员创办工业企业。进入创业园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300万元,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50万元/亩。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予以扶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提供土地,可采取租用标准化厂房的方式入园创业;3001000万元的按1.6万元/亩、10003000万元的按2.6万元/亩扶持;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项目可以实行一事一议

(四)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1、享受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优惠政策。要把返乡创业农民工纳入招商引资范围,与外地客商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要按规定享受扶持发展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优惠政策。

2、返乡农民工创办涉农企业、个体工商业的,按照规定免征、减征有关税收。

3、返乡农民工创办工业企业的,自投产年度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外,企业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全部奖励企业,后3年减半奖励。

4、投资现代物流、旅游等第三产业的,自获利年度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税收政策外,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全部奖励企业,后3年减半奖励。

5、县经济开发区创业园项目享受上述第3款税收优惠政策外,自试生产之日起征收排污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全额、后3年减半用于缴费企业的污染治理。

(五)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手段

1、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各项金融服务工作,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要积极为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提供担保。返乡创业农民工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可作为抵(质)押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可根据资产状况和诚信度,对返乡创业农民工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并根据信用等级发放信用贷款。积极探索用土地流转经营权、商品林权、农房、农业生产用房等作为抵押担保方式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贷款。

2、项目资金向返乡创业的企业倾斜。对返乡创业的涉农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支农惠农项目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其它返乡创业企业,可优先申报争取上级资金,用于企业发展。

(六)逐步扩大就业再就业政策支持范围

1、返乡创业重点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县、乡(镇)每年规划安排一批返乡创业重点企业,对获得商业贷款并按期支付银行利息,招用农村富余劳动力或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或比例,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重点企业,可申请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

2、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引导和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将农民工参加创业培训纳入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范围,参照上级有关规定,享受免费创业培训。

3、扩大补贴范围。除按规定享受补贴的范围外,对组织以及个人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根据介绍成功就业人数,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大力支持农民工赴境外就业,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予以全额贴息;对困难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属微利项目的,享受财政全额贴息。对当年新招用农民工等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给予100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1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由财政部门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三、建立促进返乡创业服务体系

(一)简化审批程序

要进一步规范返乡创业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许可、审批和办证程序。大力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提高办事效率。

(二)加强信息引导

整合各职能部门涉及创业的相关信息,建立创业信息发布平台,向返乡创业者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及时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类市场信息。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建立返乡创业项目库;要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地方,以多种形式组织开展返乡创业项目推介活动;要通过设立热线电话等方式,及时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

(三)强化创业指导

要鼓励各类服务和培训机构为返乡创业的农民工提供创业培训、管理咨询、融资指导等服务,提高农民工返乡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可依托现有机构成立返乡创业者指导(服务)中心,为创业者提供项目信息、开业指导、小额贷款、政策咨询等服务。有计划地组织交流活动和科技讲座,使创业者获得必要的技术支持。引导已创办的企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解决返乡创业企业引进人才、招聘员工和培训员工等问题。

(四)提供公共服务

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工商、财税、融资、用地、劳动人事档案、落户和户籍管理、子女入学、住房、基本医疗、卫生保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便利措施,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协调落实有关政策,优化创业外部环境。要向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中小企业提供免费的公益性服务,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服务组织依法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相关服务。

(五)支持企业发展

1、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投资一、二、三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前3年行政性收费属县级收取的,一律免交;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属省垂直部门收取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县级无权减免的按最低标准执行。

2、对已领取返乡人员创业证书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向返乡创业人员发放《灵璧县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证书》,保护返乡创业人员及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健全完善促进返乡创业的组织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返乡创业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要将鼓励、引导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的工作纳入招商引资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工作体系进行部署安排、督查考核、评比表彰,做到有领导、有任务、有机构、有措施、有考评。乡镇每半年对返乡创业人员开展一次调查摸底活动,健全返乡创业人员基础台帐,掌握外出务工重点人员的分布、务工基本情况,并将有返乡愿望和创业能力的人员名单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二)加强部门配合

各乡镇、开发区、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要采取开座谈会、发慰问信、建联系网等形式,加强与外出务工人员的联系,了解他们在外务工或返乡创业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在外、返乡、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对创业实力强、返乡可能性大的人员要指定专人挂钩联系。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督查,形成合力,确保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大宣传鼓励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引导、鼓励、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规定。积极开展返乡创业之星和优秀返乡创业企业评选活动,对做出贡献的返乡创业者,给予适当的奖励。多种形式搞好农民工返乡创业先进典型、先进经验的宣传,大力弘扬农民工返乡创业精神,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其他适用范围

(一)县经济开发区创业园除特别规定外,适用本意见。

(二)灵璧籍外地离退休干部、企业家、科技工作者返乡创业,本县军转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创业以及本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后创业可参照本意见。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灵璧县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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