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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民工返乡创业园入园条件
2009-10-12 10:58  文章来源:灵璧县商务局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新闻

建设农民工返乡创业园是我县破解危机、谋求发展、解决就业的“三得工程”,他将成为我县全民创业的试验区、小型企业的孵化器、开发区的后备基地、吸纳劳动力的“蓄水池”。为确保创业园建设规范有序,现对入园项目提出如下建议条件:

一、产业规定

1、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特殊生产行业,需取得行业许可。

2、符合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和土地使用的有关规定,拒绝国家淘汰、明令禁止类项目。

3、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环评审批手续。

4、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工商、机构代码、税务登记等手续,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

二、投资要求

1、入区企业必须提供不低于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30%的资本金资信证明,且资金来源明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万元。

2、投资必须切实可行,投资强度不低于50万元/亩。

三、建设规定

入区企业要按照“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原则,科学编制用地规划。

1、指标要求

①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

②容积率符合行业规定标准;

③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④厂区绿地率控制在10%——20%之间。

2、建设要求

项目图纸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设计,并经消防、建设有关部门审核通过,施工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施工,建设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接受开发区日常管理。

3、进度要求

入区企业自土地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开工建设的,开发区收回土地另行安排;一年内没有竣工投产的,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协议有约定的除外)。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额大或有特殊要求不能按时开工和竣工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四、优惠政策

1、土地优惠

对落户创业园的项目,先期按2万元/亩收取土地出让价款,鼓励节约用地。

企业建成投产后,由开发区管委会聘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按实际投资强度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凡验资后投资强度达到50万元/亩的,按协议收取地价,否则按综合地价收取土地使用费。

2、税收优惠

按照灵政[2008]2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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